济南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解读 济南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 六 )


(3)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转账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的银行结算账户 。
(4)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公积金贷款的 , 只能办理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应的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 且公积金贷款状态需为正常 。
(5)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多笔商贷的 , 只能办理一笔商贷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
3.所需材料
委托提取人为借款人的 ,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账号;委托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 ,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账号 。
4.转账时间
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 10至12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 , 同一笔住房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转账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
5.转账金额
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以贷款银行提供给公积金中心的数据为准 , 且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 , 提取额度到百元 。
6.变更与终止
(1)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 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时变更 , 造成划款失败等责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承担 。
(2)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终止本业务的 , 应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
(3)委托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或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
(4)商贷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 , 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
(5)实施商贷按月委托提取期间 , 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 本业务自动终止 。
7.其他约定
(1)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后不得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服务网点现场办理该笔商贷还贷提取业务;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 , 可至公积金中心现场办理一次提取 。
(2)因系统停机、维护、升级或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无法按时转账的 , 待系统恢复正常后 , 公积金中心将及时为委托提取人办理转账 。
(3)职工办理本业务的 , 视为同意贷款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该笔贷款的相关信息 。
(4)公积金中心无法取得贷款数据的 , 该笔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转账中止 , 待重新取得数据后恢复转账 。
第六章 资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 不得支付现金 。如果职工提供缴存银行同行的结算账户且系统校验有效的 ,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直接为其办理转账支付手续;如果未提供结算账户或未通过系统校验的 , 职工凭公积金中心审核材料及提取人、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 缴存银行负责身份证及账户的校验及资金划拨工作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自有产权住房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产权(或共有产权) , 且使用性质为自己居住的住房 。
【济南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解读 济南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 有效期至2023 年 4 月 30 日止 。本细则实施以后 , 《落实<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实施细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JNCR-2016-0560002)和《关于部分调整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即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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