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七 )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源企业提供热能、热电联产或采用区域锅炉以及其他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为单位和个人有偿提供热能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用热,是指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拥有热源并直接向热用户供热的单位和外购热源向热用户转供热力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本条例所称公共管网,是指热源至建筑区划红线的集中供热主管网 。
第六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的供热用热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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