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障部门发放奖金时,应举报人要求,可向举报人简要告知其所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举报线索以外的欺诈骗保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有关案情材料 。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障部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 。
第六章责任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串通,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第二十八条市、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对具体奖励标准、奖励决定及审批、奖励资金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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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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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领奖通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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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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