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妮|员工工作手机通话数据,属于个人隐私吗?法院判了( 二 )


其次 , 公司制定《员工奖惩制度》第5.5.5.14条明确规定连续旷工3天者 , 是可以给予解聘惩罚的 , 从双方合同第十二条第2项可以看出王小妮是知悉公司依法订立的厂纪厂规等管理制度的 。
另从公司发出的《关于采购部人员岗位调整的通告》中明确载明了“旷工达六天即按旷工自离处理” , 因此王小妮对旷工后果是清晰知晓的 , 公司据此解除与王小妮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 此外 , 本案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 因此公司无需向王小妮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
综上 , 上诉人王小妮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支持 。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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