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2年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 )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加强养犬知识学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三条 本市实施犬只狂犬病免费免疫制度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到免疫接种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免疫接种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公布 。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由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告知养犬人 。
犬只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免疫牌,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或者使用其他精准识别手段,记录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犬只品种、出生时间、免疫情况以及其他信息 。
第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送交依法可以饲养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便民措施,在同一场所办理养犬登记、犬只狂犬病免疫等 。
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养犬知识手册,在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或者办理养犬登记时发放给养犬人,做好养犬知识宣传 。
第十五条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除外 。
禁养犬标准和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 。
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 。
本条例公布前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条例施行前将禁养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场所等政府指定的场所 。
饲养犬只繁殖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依法可以饲养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确因必要护卫的可以饲养一只 。
单位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防护设施;
(三)树立明显的养犬标识;
(四)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五)单位所在地不在办公楼或者居民小区内 。
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口簿;
(二)犬只饲养地的房产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居住权合同;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
第十九条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饲养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的场所说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且养犬人已经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 。犬只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一只,一年内累计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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