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 , 解毒剂、清凉饮料 , 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 , 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 , 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 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 , 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 , 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 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 , 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 , 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目前 , 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 , 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 , 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 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 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 要在规范的基础上 , 坚持标准 , 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 , 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 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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