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在线】另外 , 当我们思考革命与爱的关系的时候,我们所思考的是一种超凡脱俗的爱 。这种爱并不是稳定的家庭之中的爱,或者是稳定的政治秩序中的爱;相反,这种爱是不稳定的,它要冲破一切习俗和法律,冲破人类的既定社会结构和规则 。陷入这种爱的人热爱革命运动 , 正如他们热爱他们的女朋友一样——他们愿意为此冲破法律和一切既定秩序的界限 。诚然,一切外在于法律的东西都是不稳定的 , 但革命与爱尤其如此 。
法律与文化认同
《21世纪》:您是耶鲁法学院的“法律与人文”教授 。在中国现在的法律研究中,法律与社会科学的路径非常流行,法律与人文与之相比较相对冷清一些 。您能否谈一谈法律与人文的研究路径在美国的状况?
卡恩:当然 , 法律与人文研究在美国同样不是很流行 。在主流大学当中,法律与社会科学,即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等仍然统治着法律研究的范式 。大多数学者仍然将自己看作社会科学的一部分 。虽然他们的研究中有很多也涉及到与人文相关的领域,比如历史研究,但我并不能肯定这种历史研究是否可以算作真正的人文学科的一部分 。
我个人所做的法律与人文的研究试图说明,法律不仅仅是当代的社会规制体系 。法律同时是整个西方政治文化的一部分 。当我们思考我们的政治社会结构的时候,我们是在思考法律;当我们思考一种神圣权威的代表和执行者的时候,我们在思考法律;当我们在思考自身的文化认同和意义认同的时候,我们也在思考法律 。因此,对于法律的理解乃是西方整个人文主义传统的重要部分 。研究法律即研究由西方的经典文本所构建出来的西方的政治想象 。因此法律研究应该像其他研究人文研究一样有广度和深度 。法律与人文或许永远不会成为主流,但它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与人文研究对于理解我们如何构建法律以及法律如何建构我们自身的认同有着重要意义 。
就美国而言,尤其如此 。你们知道 , 美国是一个没有单一的族群文化基础的民族;美国的特征就在于它的文化多元和移民群体 。是法律把我们联结在一起,定义“我们是谁” 。因此,你就会想到,《法律的统治》的一书的副标题是 , “马伯里诉麦迪逊与美国国性的建构 。”美国的宪法和整个法律体系是建构“美国”这个文化政治认同的基石 。我们的政治想象是通过宪法和法律建构起来的 。这与其他国家都不一样 。因此,拥有一种人文主义的、哲学的甚至文化人类学的法律研究,对于理解和阐释美国的政治想象和政治认同是极为重要的 。
作者简介:保罗·卡恩,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 。译者简介:刘晗,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王旻初,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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