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 )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保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保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
第三十八条 省社保卡管理机构负责卡片及读写机具质量抽检等工作,确保卡片及读卡机具的安全使用 。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伪造社保卡或者使用伪造社保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管理机构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社保卡监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管理机构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四十一条 凡出现PSAM卡遗失等安全事故的,须立即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社保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五)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
【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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