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读后感( 五 )


(四)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四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营销政策 , 配合做好业务咨询;
(二)指定专人、开设窗口 , 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医疗保险服务;
(三)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药剂师在岗 , 做到供药安全有效;
(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协商、谈判机制 , 协商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审核结算时间等 。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实时监控体系 ,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 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经办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存在问题的 , 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 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 , 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
第四十八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 , 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 , 掌握、分析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 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 实施社会监督 。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通过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并按照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 视违约情形 , 可以采取拒付费用、限期整改、终止协议等措施予以处理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用人单位认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不依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行为的;
(二)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不依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或者其他侵害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行为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认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
第五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诚信体系 ,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有效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 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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