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五十条受托银行、保证人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 ,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第五十一条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 , 还应进行失信行为登记 , 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 。
第五十二条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公积金中心等个人和单位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各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8]6号)废止 。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
【202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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