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高龄津贴实行动态管理 , 建立定期复审、核查、抽查制度 , 及时增减发放对象 , 切实做到不漏发、不空发 。对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 , 乡镇人民政府要每三个月复审一次 , 区民政局每六个月复审一次 , 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 并将复审期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公示 。
1、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因死亡、户籍迁出本区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 , 自丧失条件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其死亡、户籍迁出本区等情况逐级告知村(居)委会、乡镇或区民政局 , 乡镇要及时向区民政局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故意隐瞒以骗取高龄津贴 。
2、建立统计月报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增减等情况上报区民政局 。
3、建立档案信息制度 。乡镇、区民政局要对高龄老年人登记造册 , 建立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 , 做好高龄老人津贴档案管理 。
第十条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 列入年度预算 , 专款专用 , 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 , 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
第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冒领、伪造等非法手段 , 骗取高龄津贴的申请人(包括受委托人) , 要严肃处理 , 并依法追回高龄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并公开曝光 。
第十二条 高龄津贴经办机构、乡、村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等致使高龄津贴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造成流失的 , 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 ,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开发布 , 从2021年11月23日起执行 , 由各乡镇(区)会同村(居)委会通过广播 , 明白纸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 , 区民政局负责实施中的解释工作 。《鹿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泉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鹿政办函[2011]9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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