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设施保障
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和市属殡葬事业单位要指导辖区(所属)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配套建设能够满足不同安葬需求的节地生态安葬区域,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可供群众选择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产品 。为不保留骨灰、不设立墓碑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满足群众的祭奠需求 。
第七条 档案管理
(一)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二)档案资料应按年度和惠民殡葬补助、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分类归档,实行一政一档,一人一件、统一编码;
(三)归档的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四)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密,不得损害奖补对象的合法权益,未经逝者家属(亲属)同意,不得对外公开档案资料内的有关内容 。
第八条 工作职责
实施惠民殡葬补助、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街道办事处(镇)和各区(县)、开发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做好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好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并根据本细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区(县)实施细则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会同民政部门建立督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街道办事处(镇)做好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宣传 。完成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核工作,协助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 。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放)或节地生态安葬葬式葬法证明;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
(三)各提供生态安葬和骨灰楼(堂)存放等功能的公墓或殡葬服务机构要做好节地生态安葬人员档案的管理,不得为已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后,又违规变相为逝者刻制墓碑或将寄存的骨灰再葬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任何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个人不得以方便纪念或入土为安为由,为逝者变相刻制墓碑或将寄存的骨灰取出再葬 。
违反上述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补资金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二)享受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丧葬费补助,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和特困人员基本丧葬费补助政策的人员不享受本惠民殡葬补助政策 。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9月1日施行,执行时间为5年 。(2021年9月1日0:00前的相关去世(购墓)人员不享受本政策) 。
(四)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
附件:1.西安市惠民殡葬补助申请审批表.docx
2.西安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审批表.docx
3.西安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葬式葬法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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