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公民申请办理经济状况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又不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就经济状况证明进行查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相关经验推荐
- 法律援助 南京 南京如何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 南京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条件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 南京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一览 南京怎么申请法律援助
- 南京法律援助必须本人亲自申请吗 南京哪里有法律援助
- 南京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有哪些
-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原文
- 江苏省直公积金提取多久到账 江苏省直公积金提取
- 江苏省直公积金提取材料 江苏省直公积金提取需要带哪些材料
- 江苏省直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江苏省直公积金提取额度一览
- 江苏省直公积金提取流程 江苏政务服务 省直公积金提取 教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