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动态管理 。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定期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续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保障对象,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抽查 。
6、备案制度 。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申请人与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们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
7、经费保障 。
省、市、县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县、乡级财政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8、政策宣传 。
重点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及有关要求 。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9、责任追究 。
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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