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印发实施意见!完善合肥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 二 )


(三)方案公示
1.上述方案经属地社居委查验后 , 由社居委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电话告知所有业主,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2.公示期间 , 如业主无异议,社居委对方案予以确认;如业主有异议,应向社居委书面反馈 。社居委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主动出面调解,帮助业主协调相关事宜 。
(四)签订协议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签订加装电梯书面协议,明确项目负责人、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电梯维护保养方式、电梯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电梯使用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权利义务、政府补贴资金汇入的专项账户等内容 。
(五)联合审查
1.申请人应书面向辖区住建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申请 , 并提交以下材料:经社居委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如有);社居委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经公示的加装电梯项目协议、初步设计施工方案;拟采购电梯的基本信息资料、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资质材料、房屋加装电梯安全性评估报告;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2.辖区住建部门应于书面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管、城管、消防、林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有关管线单位等对加装电梯协议及相关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
3.开展联合审查前,如加装电梯施工可能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必要时采取相应加固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
4.通过联合审查后,申请人应委托设计单位按加建建筑物工程出具设计图纸 。涉及原建筑结构改造或连接的 ,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将设计图纸交其他设计单位审查认可并盖章 。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 , 报辖区住建部门备案 。
(六)工程施工
1.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安装和监理,并向辖区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土建部分(不含特种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投资额且建筑面积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规定限额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
2.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应将拟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联合审查意见等情况,书面告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并依法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七)竣工验收
1.项目完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电梯安装企业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 电梯施工单位应向申请人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及时将建设工程资料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 。
2.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属地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
六、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1.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管等 , 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
2.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应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 。加装电梯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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