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二 )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应医疗费用 。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时,原则上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参保人员到海南、西藏等省级统筹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医的,可备案到就医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备案的,可先行住院,10日内补办备案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跨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统筹区将本地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纳入跨省联网结算范围 。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按要求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中做好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医保服务协议状态等信息动态维护工作 。不同投资主体、经营性质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均可申请开通跨省联网结算服务,享受同样的医保政策、管理和服务 。
第十五条 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应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为符合就医地规定的门(急)诊、住院异地患者提供合理规范的诊疗服务及方便快捷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实时上传就医和结算信息;提供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应指导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完成登记备案,并提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就医地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应主动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遵守就医地就医、购药有关流程和规范 。
第五章 预付金管理
第十七条 预付金是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预付给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用于支付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的资金,收到的外省预付金留存省财政专户 。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就医地可调剂各参保地的预付金 。
省内各统筹区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根据支出和余额情况适时归集,原则上按可支付上年度6个月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额度核定预付金 。
第十八条 每年1月底前,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收款通知书》,根据上年度各统筹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出情况,核定各统筹区本年度跨省应付预付金金额 。
第十九条 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划款 。
第二十条 省级经办机构完成付款确认时,应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内输入付款银行名称、交易流水号和交易日期等信息,原则上省级经办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预付金调整额度的收付款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建立预付金预警和调增机制 。预付金使用率为预警指标,预付金使用率达到70%,为黄色预警 。预付金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时,为红色预警,适时启动预付金紧急调增流程 。
第二十二条 当预付金使用率出现红色预警时,省级经办机构适时向国家级经办机构报送预付金额度调增申请 。省级经办机构收到《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付款通知书》、《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收款通知书》之后,需及时向省财政部门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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