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全文( 二 )


第九条
达到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的随迁子女名单,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5天 。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并递交补充资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提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示最终结果,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学校布局、招生计划、学区学位、申请人数以及房产或居住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
第十一条
随迁子女应于当年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查询学位安排结果,并持户口簿、居住证、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有效材料原件到拟录取学校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取消其公办学位 。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已获得的公办学位 。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准,当年小学应届毕业学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除外)不得申请积分入学 。已取得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后果,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就随迁子女入学出台新规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时调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和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
符合珠海市政策性照顾生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符合《金湾区产业人才库和产业人才卡管理暂行办法》《金湾区支持开展博士后创新工作暂行办法》《金湾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暂行办法》申报条件的人员,其子女入学参照珠海市政策性照顾生中“人才子女”类别执行 。
根据《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实施暂行办法》,获得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或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的团队成员,其子女入学参照珠海市政策性照顾生中的“重点项目高管子女”类别执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金湾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办法》(珠金教〔2016〕19号)同时废止 。
附件:珠海市金湾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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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咨询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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