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全文( 三 )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不再补录;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积分入学资格,如其凭积分已入学的,取消其已获得的公办学校学位,不再补录 。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准,当年小学应届毕业学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除外)不得申请积分入学 。已取得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
已在本区公办小学或政府购买服务类民办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升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学或政府购买服务类民办中学的,需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及计算积分(但若申请当年已颁布实施新规定的,则按照申请当年施行的新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就随迁子女入学出台新规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调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和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五条
在本区工作、居住,符合市、区政策性照顾类申报条件的随迁子女,按照当年招生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本区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公办学位 。
第十六条
名词解释:
本文中所述“香洲区”、“本区”、“区”,所指区域范围均指为香洲区南屏镇、拱北街道、吉大街道、狮山街道、翠香街道、香湾街道、梅华街道、前山街道、凤山街道、湾仔街道、南屏科技工业园区、珠澳跨境工业区 。
文中提及的居住证、社保、房产等信息的所在范围均为上述区域 。
本文中所述“市”均为珠海市 。
本文中所述“房产”,是指父母在同一房产中占有产权份额为100%,且房产登记用途须为“住宅”或“成套住宅”的房产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香洲区教育局负责最终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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