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 , 廉洁奉公 , 认真履行职责 , 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 不得利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收受利益 , 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排名 。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 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江苏省对入学工作有新规定的 , 按照新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区及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有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 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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