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苏价费〔2018〕69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民办中小学收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2020年秋季入学新生按调整后标准收费,老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插班入学的新生,按所在年级统一的标准收费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学校根据成本合理确定 。
六、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收符合本区域内公办幼儿园入园条件的幼儿,保育教育费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但需以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结算周期和退费管理方式等相关内容 。
2.已开办的民办非企业性质幼儿园根据发改委、教育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
3.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 “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成本合理确定 。
4.本学期保育教育费按5个月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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