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精神或智力残疾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时,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同时应当有明确的监护人 。监护人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 。申请人与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分摊监护人家庭的住房面积符合条件的,上交监护人家庭的住房或存储监护人征收(拆迁)补偿费、住房等价款后,共同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
(四)其他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记载的人口确定;
2.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上述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3.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一年以上且符合“孤老、重大疾病、四级(含)以上残疾”认定条件的家庭,按《天津市城乡居民低收入救助证》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
4.重残或双残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 。家庭成员应与残疾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按市劳模本人与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与其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无他处住房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6.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按见义勇为人员与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与其在同一处住房落有户籍3年以上且无他处住房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请 。
四、住房租赁补贴面积计算方法
1.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2.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出售或置换后,家庭成员再购买住房的,按所购买的住房面积计算 。
3.参与分摊面积人员名下有住房的,须与申请家庭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4.申请家庭自有住房,现住房使用面积按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 。其中,平房系数为1.2,无电梯楼房系数为1.4,有电梯楼房系数为1.6(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建筑面积的,统一按该系数换算成使用面积) 。
5.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现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
6.申请家庭居住非成套或成套伙用住房,伙用户数在2户以上的,须由申请人提供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房伙用面积、伙用户数等) 。伙用面积按户平均后,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
7.申请家庭住房为共有产权的,房屋权属证明上有住房面积共有份额记载的,按申请人在该住房上所占的份额面积计算;无共有份额记载的,按共有人数平均分摊现住房面积 。
8.申请家庭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面积计算 。
【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 2022天津住房租赁补贴政策解读】9.申请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不作为现住房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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