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家庭户籍地之外的他处住房,被征收(拆迁)3年以内的,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被征收(拆迁)3年以上的,不认定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3)申请家庭户籍地为独立违章建筑,现已拆除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4.申请家庭居住的住房已出售或置换 。
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换且未购买住房的,原则上认定所出售或置换的住房面积 。
(1)申请家庭按所出售或置换住房面积进行分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
(2)申请家庭将原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现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的,可不再认定申请家庭售房原因、住房面积和售房款项,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户籍地住房出售或置换3年以上的,不认定原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5.申请家庭成员涉及离婚 。
离异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须在离婚行为发生1年以上 。诉讼离婚的,离婚时间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
(1)离异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现有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认定 。
(2)离异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离异家庭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记载,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离婚未满3年的,现住房面积按其离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积的一半认定;离婚3年以上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②离异家庭未以货币形式得到住房补偿
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离异后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的,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户籍仍在原住房处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协议离婚的,申请人离异有共有房产且未主张的,按该房产面积的一半认定面积,如离婚3年以上,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申请人离异无共有房产的,户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的,分摊其父母或子女现住房面积,户籍仍在原住房处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记载,申请家庭取得房产权属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或过户手续的,该房屋自婚姻关系解除时间认定为申请家庭房产 。
(3)申请人涉及多次婚史的,以申请时最后一次离婚相关情形认定住房面积 。
其他相关规定:
(一)已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仅指2008年以前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配租的家庭,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离婚后,可向户籍属地区住建委申请人口调减,对于共同申请的离婚人员未成年子女,应依据离婚协议或法律文书记载,与其抚养人一并调减或保留 。
申请人口调减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承租家庭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配租入住之后离婚 。离婚时间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配租入住时间以承租家庭初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时间为准 。
2.承租家庭自起租时间至家庭成员离婚当月无欠缴租金,且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
(二)享受住房保障且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家庭,在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与住房租赁补贴(三类)互换时,其家庭人口没有变化,家庭成员名下他处无住房,均按符合住房保障住房准入条件认定 。
(三)市内六区持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部分优抚对象、持伤残人员证及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的伤残人员,其家庭住房、财产符合准入条件,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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