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 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官方原文 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助力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调 动各方力量资源,加强区人才公寓筹集、租赁和资助管理,积极缓解人才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上海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和本市《市级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区人才公寓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动态监 管原则 。
第二条 建立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在区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经委、区科委、区商务委、 区财政局和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共同参加 。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全区人才公寓筹集、租赁和资助等工作,研究相关政策制 度和重大事项,搭建全区人才公寓供需对接平台,指导协调各街 镇、园区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
第二章房源要求
第三条 区人才公寓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具有规土、 建设、消防等合法手续,房屋质量、安全、消防符合要求;周边 交通相对便捷,公共设施配套相对齐全;房源以成套小户型为主,室内普通装修,配有基本生活设施和家电设备.
第三章房源筹集
第四条 区人才公寓按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街镇和园区自建 人才公寓、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市场化人才公寓四种类型,分别 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1.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以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中地理位置较 好、周边交通相对便捷、公共设施配套相对齐全的房源为主体, 在本区域内,由区房管职能部门根据需求相对均衡配置.
【官方原文 宝山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2.街镇、园区自建人才公寓.主要指街道、镇、园区在辖区 内自建(含购买) 的人才公寓,由各街道、镇、园区通过收购或 集中配建租赁商品房、征收安置用房等方式筹集房源 。

3.单位自建人才公寓. 鼓励区域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利用闲 置土地、厂房等,依法依规自建、配建或购买人才公寓.
4.市场化人才公寓.鼓励具有合法资质,经相关职能部门推 荐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和租赁管理机构,整合本区范围内配建的租 赁商品房等市场资源开发人才公寓 。市场化人才公寓集中运营房 源一般在50套及以上.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 对通过以上渠道筹集的人才公寓房源由区住房保障 房屋管理局实行备案管理 。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区住房保障房 屋管理局直接备案;街镇和园区自建、单位自建及市场化人才公寓房源,由街镇、园区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和租赁管理机构向区住 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人才 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规土、消防等部门对房源进行考 察审核后,列入区人才公寓备案管理.其中,街镇、园区自建人才公寓原则上应纳入区人才公寓备案管理 。
第六条 建立人才公寓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平台适时发布、 更新人才公寓房源、房型、分布、价格、租赁等相关信息 。
第五章租赁对象
第七条 在本区企业及教育、卫生健康类事业单位工作,且 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租赁区人才公寓.
(一) 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法人登记)、税务登记在宝山区域范围内;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符合科创中心主阵地建设或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成长 性较好,且为宝山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
(2) 上年度区级税收百强企业;
(3) 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4) 民营企业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 发中心;
(5) 本区教育、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

(6) 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确需扶持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
(二) 人才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 合同;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或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 会议认定的其他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包括各类创新创业人才、 优秀青年人才等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还需符合《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法》准入条件 。
第六章租金补贴
第八条 租赁区人才公寓,在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可享受租金补贴:
( 一 ) 企业类人才,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区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2.企业中发挥较好作用的中高层管理人才,或具有中级以上 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且在 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
3.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的其他优秀人才.
( 二) 教育类人才,需在区属教育系统相应岗位上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聘任相应岗位;
2.获评区级及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计划;
3.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国内双一流大学以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
4.紧缺学科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 卫生健康类人才,需在区属卫生健康系统相应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聘任相应岗位;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紧缺专业(包括儿科、康复、ICU(重症)、急救(公立医院和院 前)、精神卫生、超声诊断、病理诊断、麻醉、公共卫生(仅区疾控中心 和妇幼保健所)、感染) 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章补贴标准
第九条 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同区域同类型房源 市场价格的30%,且每人每月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不 足1000元的,据实补贴.对海外人才到本区就业创业,符合条 件的可给予最高每月2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第十条 区人才公寓房租补贴实行额度分配管理 。具体额度 分配方案根据人才类型、所在区域人才公寓房源及租房需求等综 合情况,由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租金补贴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与参与人才公寓运营公司进行结算,每半年一次,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拨付 。
第十二条 区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经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1.企业和社会组织人才的租金补贴从区人才发展相关专项 经费列支 。
2.教育系统人才的租金补贴从教育人才激励经费列支.
3.卫生健康系统人才的租金补贴从卫生健康系统相关经费 列支 。
第八章租赁申请
第十三条 租赁对象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 席会议审定后,由区人才服务中心通知人才,通过宝山区"一网 通办"登录人才公寓管理信息平台选房 。按照线上选房、预定房 源,线下看房、签约、配租等程序完成人才公寓租赁.选房配租等相关手续由房源运营机构负责 。
第九章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街镇、园区和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一定数量的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只限符合租赁条件的人才本人及其家庭 租赁居住,租赁期间不得出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 途 。
第十六条 人才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能一人申请.
第十七条 人才调离本区或解除劳动 (聘用) 合同的 , 次月起不再享受租金补贴,3个月内退出人才公寓租赁.
第十八条 人才个人及家庭租赁人才公寓期间不遵守安全、 卫生、物业等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按要求须退出的,应当退出人 才公寓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 实情况,或者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 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 该单位3年人才公寓申请资格 。
第二十条 已纳入区人才公寓备案管理的房源,需退出的,运营机构应提前6个月向区人才办申请,并妥善做好租赁人才解 释和安置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保 障房屋管理局不定期对区人才公寓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发 现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保 障房屋管理局指导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提供优质的租赁服务,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属地社区治理和配套公共服务落实 到位,打造高品质、有温度的人才公寓社区,增强人才的归属感.
第十章考核奖励
第二十三条 街道、镇、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利用市 场化资源和自筹自建,筹集一 批人才公寓.鼓励支持街镇、园区和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符合的优秀人才一定数 量的租房租金补贴 。镇、园区和职能部门缓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 题的相关工作列入年度人才工作考核 。
第二十四条 由区人才办牵头制定考核方案,每年对第三方 中介机构和租赁管理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年度考核结 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并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年 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运营机构,不再接受人才公寓备案管理 。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 定发布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 有效期至 2024 年6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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