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22年度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 )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账户待遇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退休(职)人员 , 以本人退休(职)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仅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 , 办理退休手续后 , 按照上年度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的平均数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 。
个人账户划拨比例
(二)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 , 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 , 一般不超过7天) , 在本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 , 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 ,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 , 年内累计最高报销500元 。其中在实行乡镇一体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起付标准 , 年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150元 。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
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共44种 , 分为三类:
一类门诊慢性病:高血压(高危、极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或临床并发症、糖尿病出现并发症、银屑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慢性萎缩性胃炎、骨结核、慢性肾炎、脑性瘫痪、淋巴结核、视网膜黄斑变性、白塞氏病、干燥综合征、扩张型心肌病等共15种 。
二类门诊慢性病:癫痫、脑梗死、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限心绞痛、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和支架手术后抗凝治疗)、克罗恩病、自身免疫性肝炎、溃疡性结肠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帕金森氏病、肺纤维化、多发性肌炎/多发性皮肌炎、阿尔茨海默症等共15种 。
三类门诊慢性病: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衰竭、系统性血管炎、慢性肾脏病2期及以上、系统性硬化症、运动神经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等共14种 。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经备案后 , 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 , 符合本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 起付标准为800元(退休或退职人员500元) , 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报销60% , 参加国家公务员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增加报销20% 。
设立门诊慢性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标准 , 一个结算年度内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年度统筹基金限额标准为:一类慢性病5000元 , 二类慢性病8000元 , 三类慢性病15000元 。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按三类慢性病限额标准执行 。
(四)门诊特殊病待遇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仅限专科药品费用)、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等疾病治疗时 , 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 , 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 , 起付标准为400元 , 报销比例为95% 。门诊特殊病的辅助性治疗用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参照门诊慢性病 。
患情感性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两类病种的参保人员 , 在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的费用实行按床日付费 。支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专科医院为150元/天 , 二级及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为210元/天 。超出支付标准的费用 , 在本市医院治疗的由医院承担 , 在市外医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承担 。在专科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门诊费用按实报销 , 年度限额12000元 , 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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