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2020温州平阳落户新政(温州落户新政策2020)( 四 )


申报材料:
1.迁移人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2.迁移人属未成年人的需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报告 。
3.迁移人及其监护人的关系证明、监护人之间关系证明(结婚证) 。
4.温州市体育局出具的审核批准意见 。
5.拟落户地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集体户证明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涉及政府部门签发的相关证明证件材料,凡大数据平台已经归集共享的无需提供原件 。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细则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 。本细则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细则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以下顺序确定落户地,填写具体迁入地住址:
(一)本人及配偶、父母或子女在迁入地有房产的,按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顺序,结合本人实际居住情况,以房屋坐落地址为迁入地住址;
(二)迁入地无房产,迁入地的家庭户亲友同意挂靠户口的,可以以亲友户口登记住址为迁入地住址;
(三)无房产,也无亲友同意挂靠户口的,以录(聘)用单位集体户为迁入地住址,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地址为迁入地住址,或公共集体户地址为迁入地住址 。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含户主在内的户口整户迁移时,户内有挂靠户口的,户口挂靠人员应当先办理户口迁出登记 。申请办理县内户口迁移时,迁入户户口登记在城镇地区,且迁入户户主同意挂靠的,迁出户的挂靠户口可以随迁 。迁入地房屋属公租房、私有租赁住房、集体土地房屋(指土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等情形的,仅限房屋权利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 。
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骗取办理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的,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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