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原文 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 五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 , 并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
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 并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接受和处理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 。
第二十七条 基层组织可以通过居(村)民(代表)会议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等形式就文明养犬、爱护清洁卫生、遛犬区域和时间等事项依法制定养犬自律公约 , 并负责监督实施 。居(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
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对违反养犬义务的行为有权予以批评和警告 , 可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 , 协助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犬只进行检疫 , 发现狂犬时 , 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立即捕杀 。犬尸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诊疗机构和其他居民发现狂犬或者发现犬只患有疑似狂犬病等传染性疾病时 ,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捕杀或者采取其他处置措施 。
第三十条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 , 任何人可就地捕杀 。
犬只伤害他人的 , 由公安机关对犬只实施暂扣 ,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 。
应当事人要求 ,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犬伤害人事件的真相 , 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检疫等有关费用;养犬人能够证明由于被伤害人或者第三者的过错致使犬伤害人的 , 养犬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
养犬人未尽看管责任 , 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 , 造成交通事故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的 , 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无主犬、流浪犬的 , 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城管执法部门 。
犬只没有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看护的 , 可以视为无主犬 。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 , 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犬只留检所负责收容和管理无主犬、流浪犬、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犬以及暂扣的犬只 , 接收多余犬、弃养犬、死亡犬 , 并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
流浪犬、无主犬和多余犬、弃养犬自被收容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失主领回其犬只的 , 或者养犬人领回其被暂扣犬只的 , 应当依法承担饲养等相应费用;逾期无人认领、领养的 , 按无主犬处理 。
公安机关对没收的犬只和无主犬应当委托犬类交易市场变卖 , 变卖后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 。
第三十四条 外地人携犬来本市的 , 应当持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 。
第三十五条 外埠来本市举办犬类销售、展览、演出等活动的 , 所携犬只应当具有有效的免疫证明、检疫合格证明 , 并经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复核认可 , 换发本市免疫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后 , 方可在指定的地点销售、展览、演出等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 ,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向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