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原文 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 六 )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 , 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额的 , 或者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依法登记的单位除外)的 , 或者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 , 没收非法犬只;
(二)违反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 , 不登记、无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 , 暂扣犬只 , 责令五日内补办手续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办理的 , 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 , 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年检的 , 或者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申请补发养犬登记证(犬牌)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没收犬只 , 吊销养犬登记证;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 不按照要求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 , 予以警告牞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牷逾期不补办的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 冒用、涂改、伪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 , 予以收缴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七项 , 不按照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 , 可以没收犬只 , 或者吊销养犬登记证;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八项 , 犬吠扰民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为犬戴嘴套;多次违反规定的 ,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暂扣犬只;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 , 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 , 没有依法备案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整改 。
第三十八条 养犬个人或者养犬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纵犬伤人或者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牷
(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规定 , 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免疫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的 , 予以收缴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免疫或者检疫 ,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 , 对所养犬只不实施免疫或检疫的 , 或者无有效犬类免疫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的 , 责令改正 , 限期免疫或者检疫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 发现犬只染疫或疑似染疫不及时报告并处理的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不按照规定处置死亡犬只的 , 责令无害化处理 ,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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