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原文 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 八 )


第四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 , 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 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五条 从事养犬管理(含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同级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 或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 , 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等事项的;
(二)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 , 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将没收的犬只据为已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
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者不相互配合、不及时反馈信息或者移交有关案件的 , 以渎职、失职论处 , 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七条 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的养犬管理工作由相关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