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
(二)主要内容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执行 。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三)其他 。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 。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前,按规定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四、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政策
(一)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2019年1月1日之后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
【泰安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二)执行时间和列支渠道 。临时生活补助执行时间为2020年5月至12月,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 。
(三)标准和期限 。临时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按月领取最长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
(四)其他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在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临时生活补助,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对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经办机构应按本地规定对其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作为区分待遇条件 。
五、畅通申领渠道
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或省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领 。对通过互联网申领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在最后一次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 。经办机构对不同渠道收到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申请,要利用部级社会保险比对查询系统,做好跨地区信息的联网比对核查 。审核通过的,将相应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至失业人员加载银行账户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中;审核不通过的,将不通过原因通过原申领渠道反馈申领者 。
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
要大力推进“清减压”,减少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取消附加条件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凡是内部信息系统能够核查的一律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特别是要取消“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加快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办结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将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关联的服务事项打包为“一件事”,为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服务;不得人为设置领取待遇附加条件,特别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要做好政策咨询和问题解答,统一答复口径,切忌生硬回答“不知道”“没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点对点”短信告知等方式,精准推送说明有关情况 。
七、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在结合基金结余、政策受益人群、不同群体间待遇水平等情况,科学测算,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根据省对我市的调研建议,合理确定我市失业补助金标准和临时生活补助期限,既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能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坚决防范失业保险基金穿底风险 。根据基金支撑能力,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并适时调整支出结构,适当收缩促就业、防失业政策,不满足稳岗返还实施条件时应停则停 。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失业保险部级比对查询系统,做好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对核查发现应当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要及时停发,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 。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时间计算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印发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以参保缴费自然月计算累计参保时间,不得以补缴为依据申请享受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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