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劳动纠纷怎么解决 杭州劳动争议处理常见问题解答一览( 二 )


7、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但原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等身份已经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再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 。
8、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在校学生,其身份为学生,尚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在勤工俭学期间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9、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
就业见习期实质上是针对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使其尽快就业的过渡时期,见习单位提供的岗位应属于部分由政府提供补助的公益性岗位,故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发生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10、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受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已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权和处罚权授权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1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列谁为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列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12、加班工资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计发基数如何确定?
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
【杭州劳动纠纷怎么解决 杭州劳动争议处理常见问题解答一览】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
13、女职工在法定“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否绝对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法定“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也不能终止,应当顺延至“三期”满 。但“三期”内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2)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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