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禁在全国学籍系统已建立学籍的随迁子女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 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
4.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 , 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残疾适龄子女可参与积分入学 。符合海沧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并被普通学校录取的 ,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被普通学校录取的持有残疾证的随迁残疾适龄子女若不具有接受普通学校教育能力、且能接受特殊学校集体教学的 , 依申请 , 按照学位情况和积分高低 , 由海沧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鉴定 , 提出就学安置意见 。
5.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 , 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残疾适龄子女可参与积分入学 。符合海沧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并被普通学校录取的 ,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被普通学校录取的持有残疾证的随迁残疾适龄子女若不具有接受普通学校教育能力、且能接受特殊学校集体教学的 , 依申请 , 按照学位情况和积分高低 , 由海沧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鉴定 , 提出就学安置意见 。
6.积分计算和志愿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群众的监督 。随迁子女家长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的 , 可向海沧区监察部门或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 。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 将严肃查处 。
7.若错过网络报名的 , 则视为自动放弃在海沧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 不再组织补报名 。录取到海沧区公办、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逾期未注册报名者 , 视为自动放弃海沧区学位 。
8.不符合海沧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及未被海沧区任何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请尽快联系户籍所在地学校就学 。
9.进一步推进海沧区“入学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改革 , 继续深化积分入学在线联办 。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政策和相关指南、通知、公告均在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厦门i教育”综合服务平台及微信公众号“厦门海沧教育”、“厦门i教育”发布 , 请及时关注 。
本实施细则由海沧区教育局负责最终解释 ,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仅适用于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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