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21修正( 三 )


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符合用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 区人民政府于十五日内批准后应当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最高限额标准的;
(二)出卖、赠与、出租、出借原有住宅的;
(三)不合理分户的 。
第十八条 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须经被抵押土地的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必须明确下列内容:
(一)实现抵押权时需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同意依法办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者是否已经给予土地所有者土地补偿费 。
前款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因实现抵押权而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需转为国有土地的,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支付土地补偿费和缴纳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除依法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外,应当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基准地价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 。 市、区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和收费标准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底价或者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基准地价和收费标准,结合拟出让、租赁地块的条件和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 。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和收费标准 。 但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优惠地价的,必须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三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实行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市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
土地储备实施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以按照规定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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