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时,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以就医地医疗保障部门确认的机构级别为准;属于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以就医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机构级别为准 。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应当在结算医疗费用后及时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自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超过3年未办理报销手续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者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申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后,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参保人员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等名单,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
本办法规定的指定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已完成信息系统改造、与广东省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对接并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 。具体名单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
本办法规定的医保医联体是指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组成,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确认,并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或者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 。
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基金是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 。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双通道”药品处方流转、费用结算等服务 。
第三十五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各项手续办理的业务指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1号)以及《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11号)同时废止 。国家、省对本办法相关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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