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赣州市统筹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根据《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办法为职工或雇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一)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 。
(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
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的劳动者;
2.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的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
3.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大学生村官 。
待条件成熟后,可再视情扩大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特定人员范围 。
二、参保缴费
补充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补充工伤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的30%缴纳,工程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 。
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 。“村(社区)两委”人员、大学生村官缴费参照用人单位一类行业缴费标准缴纳(c详见附件) 。
补充工伤保险费率参照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及其所属行业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管理,与工伤保险费率联调联动 。
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月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县(市、区)从国库划转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专用账户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上缴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专用账户,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承保份额和待遇支出金额转到承办机构,年末承办机构再提取10%作为年终服务质量考核预留金缴存到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办法另定) 。
附件: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
【赣州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赣州哪些人可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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