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洛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四 )


鼓励公共停车场和其他专用停车场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 , 免费向公众开放 。
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 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 , 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 , 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三)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 , 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四)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 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六)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者在停车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
(二)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五)不得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试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条 道路停车泊位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停车设施标志规范 , 标线清晰 , 收费标准公开醒目;
(二)道路临时停车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 , 持证上岗 , 文明服务 , 礼貌待人;
(三)遵守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时间 , 主动引导车辆顺向、有序停放 。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被撤销的 , 停车泊位施划部门应当及时清除其标识、标线、标牌 , 修复路面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标牌;
(二)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在收费管理设施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四)破坏道路停车泊位设备、设施;
(五)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利用其它障碍物强占停车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间和范围停放车辆;
(二)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车辆 , 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
(三)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情形 , 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 , 应当按照要求驶离;
(四)禁止工程机械车辆占用城市道路停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时 ,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 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 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 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未同步配建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 , 或未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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