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波职工医保政策 宁波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七 )


二是跨省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或未在出院结算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人员,基金支付下浮20个百分点 。
跨省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参照本地就医待遇执行 。
3.长期异地居住备案手续办理: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时,参保人员可应持社保卡到宁波全大市内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现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表》),也可通过手机浙里办APP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在备案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院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 。办理备案时可自行确定备案起效时间(起效时间不早于备案时间),起效后可享受异地定点就医待遇 。长期异地居住备案起效后3个月内不可撤销 。有效期满后,参保人员由异地返回时,可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回执单》、社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点就医备案撤销手续,也可通过手机浙里办APP办理备案撤销 。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就医地区域范围为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海南、西藏为直辖市的区域范围或省域范围 。
※参加宁波市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因病回省外原籍地住院就医的,可以通过宁波市具备出具转外就医意见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转外地就医办法办理备案手续,不再需要提供用人单位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定点医疗机构对原籍在浙江省外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提供医保转外就医备案服务 。
※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就医可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直接就医结算住院及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在省外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就医可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直接就医结算住院及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医疗费能否直接结算,根据就医地医疗机构实际开通情况) 。
(十七)医疗费零星报销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因病转外地就医、长住外地定点就医、本地急诊等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未能直接结算而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的,在结算票据出具的12个月内,按规定到就近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浙里办”APP申请零星报销 。
1.到经办机构现场申请零星报销时,参保人应携带: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原件;(2)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含电子票据);(3)报销门诊费用时: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报销住院时: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收费章);出院记录原件或复印件;
(4)申请外伤医疗费报销的提供外伤经过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5)申请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医疗费报销的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2.网上申请流程:
(1)通过“浙里办”APP首页定位宁波,搜索“门诊费用报销”或“住院费用报销”,点击在线办理进入办事模块;
(2)选择“本人办理”或“代人办理”;
(3)“在线填表”页面中填写参保及银行信息;
(4)“上传材料”页面中根据要求上传电子就医资料;
(5)选择取件方式并确认信息后提交 。
※省内就医人员可以在“在线填表”页面中的“发票信息”选项中点击“数据共享”同步电子发票,如没有同步电子发票,需点击下一步,在“上传材料”页面手工上传发票;省外就医目前无法直接共享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在“上传材料”页面手工上传电子版就医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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