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下商业街 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三 )


1.根据国家标准、规范无法入廊的;
2.管廊专项规划未安排纳入管廊的;
3.管径过大、由于技术原因经论证无法入廊的;
4.由于安全原因、检修等问题不宜入廊的;
5.属于短距离的管廊与地面市政设施之间连接线的 。
(二十一)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入廊管线单位参加,管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管廊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廊工程竣工档案 。完成管线入廊的权属单位,应当将入廊管线数据按要求及时报城市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备案 。
三、运营和维护
(二十二)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管廊,由市、区政府确定管廊运营管理单位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管廊,由协议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营管理 。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单位实施管廊的日常维护 。
(二十三)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建设单位交纳入廊费,其后按照约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建设单位交纳日常维护费 。
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以及入廊管线种类、舱位位置、截面面积、费用计算和支付方式,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 。
(二十四)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并在签订协议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 。协商收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入廊费、日常维护费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
1.入廊费根据管廊建设投资、投资合理回报、管线占用管廊空间比例、管线单独敷设成本、管线重复单独敷设成本、管线入廊节省维护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
2.日常维护费根据管廊运营维护和改造成本、正常管理支出、合理经营利润、管线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
(二十五)管廊竣工验收后收取的日常维护费不能覆盖运营维护成本的,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补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二十六)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运行安全相关技术规程,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健全设施运营应急抢险制度,迅速高效依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
(二十七)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对管线运行状况进行监控预警,确保管线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
(二十八)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管廊运行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对设施运行状态、运行维护过程、系统安全等进行动态管理,并与入廊管线单位共享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关键信息 。管廊运行维护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接入智慧城管平台,实现数据协同共享 。
(二十九)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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