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幼儿园收费文件 济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 二 )


2. 住宿费
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
3. 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
(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
四、调整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 。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调整申请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
五、退费及资助报销
(一)退费管理
1.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 。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住宿费需全额退还 。
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所收费用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计退或抵顶后续收费 。
2.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根据幼儿园和儿童家长签订的包含收费退费办法的协议约定执行 。
(二)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三)报销 。幼儿园收费报销按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六、其他规定
(一)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二)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
(三)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向儿童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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