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本人为申请人 。
第十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 。无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向就业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人员、住房、收入、财产、户籍及婚姻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籍;
2.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
3.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籍;
3.本人在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已在县城范围内就业,且就业时间未满3年;
5.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6.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0万元 。
(三)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家庭成员在县城范围内均无自有住房;
3.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2年以上;
4.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均不属于本办法规定家庭无房的情形 。
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薄;
2.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收入、财产证明材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认定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二)在县城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户口薄;
2.就业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三)在县城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户口薄;
2.家庭成员在县城范围内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3.就业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由县住建局统一印制的《衡东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
(二)初审:各社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定专人负责公共住房保障资格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在申请人户籍或就业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社区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三)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县住建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社区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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