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 ,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 , 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
四、关于先行支付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 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 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 。
(二)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或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 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参保 , 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等合理费用 , 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 ,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的情形 ,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