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关于组织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 )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2月20日前)
1.压实主体责任 。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
2.加强审批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
3.夯实基层基础 。加强乡镇(街道)乡村建设管理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监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依托乡镇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落实乡镇(街道)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 。
4.建立制度体系 。推动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 。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 。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1-2名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推动,坚持市级统筹、部门分工负责、县市区(功能区)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参照市里模式,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开展督导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安排专门资金,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 。
(二)完善责任体系 。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属地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排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谋划、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督促检查推动落实,加强工作调度,确保工作时效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产权人作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自改 。对存在安全隐患并鉴定为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坚决采取暂停使用等管控措施,督促、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实施拆除、重建、加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 。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对故意隐瞒房屋建筑安全状况,用作经营性场所导致事故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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