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一览( 二 )


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
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
第十九条??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
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 。
第二十条??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
第二十一条??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
第二十二条??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 。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四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
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见附件4) 。
第六条??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
第七条??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
第三章??收托管理
第九条??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第十条??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
第十一条??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
第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
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
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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