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一览( 三 )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
第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
第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
第四章??保育管理
第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 。
第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 。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
第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
【东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一览】第十九条??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
第二十条??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
第二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
第二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
第二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
第二十五条??托育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第二十六条??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
第二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八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
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
第三十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
第三十一条??托育机构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
托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
第三十二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 。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 。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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