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或重大疾病患者,因生活不便确需调整的;
(二)现配租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三)因家庭经济困难,自愿调整到面积较小、综合费用较低房源的;
(四)现配租房屋出现水、电等影响居住问题,经维修后仍不能满足居住条件的;
(五)邻里关系不和睦,经运营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2次以上调解,仍无法缓和的;
(六)已配租家庭之间协商一致,同意互换配租房源的;
(七)家庭成员中有少数民族,因共同生活习惯申请调整的;
(八)其他特殊情形 。
第十四条 申请房源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房源调整的承租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申请审批表》;
2.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
3.与现租住房屋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
(二)受理及审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三)轮候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房源调整的承租人列入轮候名单,并按照《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综合计分排序规则》进行综合计分排序,建立房源调整轮候台账,按照计分排序结果确定轮候顺序并进行公示 。
(四)房源调整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根据腾空房源情况进行房源调整 。申请房源调整的承租人挑选房源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向运营管理单位出具《房源调整通知单》,运营管理单位凭《房源调整通知单》做好房源调整工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五条 已进行房源调整的承租人入住新配租房源前,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应书面通知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其原配租房源合同终止、费用结算等工作,确保不重复享受保障 。
第十六条 申请房源分配或调整承租人选房后又放弃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或调整申请 。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根据承租人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并进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根据地段、配套等情况合理确定 。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配租房屋,租金根据家庭类别按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收取,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
第十八条 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承租人入住日期,在每季度结束前15日内收取下季度房屋租金,由运营管理单位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向承租人出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承租人直接将房屋租金上缴市级财政 。
第十九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对未缴租金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可采取电话、入户催缴、送达《租金催缴通知单》等方式督促欠租的承租人补缴租金 。对经多次催收仍拒不缴纳租金或无法联系的租户,应保全催缴证据 。
第二十条 承租人家庭类别发生变化,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调整租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验合格后,将承租人拟调整租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向承租人所租住房屋的运营管理单位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通知单》,承租人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通知单》到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租金调整手续,5日内签订补充协议 。租金标准在下一次缴纳房租时予以调整到位 。
第二十一条 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和公共租赁住房及非住宅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修缮、养护和对其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服务费、公用水电费,以及必要的日常管理办公经费等开支 。在偿还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期间,租金收入不能满足管理和维护开支的差额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要做好资金项目精细化预算,原则上当年支出不超过当年非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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