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级公租房运营管理规定 淄博市市级公租房运营管理规定细则( 五 )


第三十三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制定入户巡查制度,按规定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履行合同约定、人员变动及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日常入户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
入户巡查时,巡查人员应当佩戴工作证件且不少于2人,承租人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场 。房屋整体分配给企业的,企业应派人参与巡查 。巡查结束后,巡查记录应及时归入小区管理档案 。
第三十四条 巡查人员发现承租人有不符合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告知承租人并及时制止,并做好证据采集工作 。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巡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入巡查记录 。对发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相关情况,需取消保障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经核实违反合同约定事项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承租人属于企业的,企业应当协助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应建立不定期抽查和年度复核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运营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掌握房屋使用状况,发现并纠正违规使用行为 。对保障对象进行核查,对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根据保障对象相关状况变化情况,调整实施保障 。
开展年度复核工作,每年11月底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财产和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作出续租、租金调整、终止保障等决定 。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复核结果做好合同续签、租金调整、房源腾退等工作 。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应当指导运营管理单位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诉举报制度并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 。接到投诉举报后,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的情况予以核实,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并做好回访记录 。
第八章 维修管理
第三十七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承租人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外,公共租赁住房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由运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由承租人负责,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运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知晓房屋专有部位、室内设施设备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维修责任等情况并在楼栋或承租人集中出入场所公示报修电话 。
第三十八条 维修维护分为日常维修和专项维修 。
(一)日常维修是指为使房屋保持原有的使用功能,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单项单次维修费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主要包括:
1.地面沉陷、开裂、起砂,卫生间、厨房、阳台等地面渗漏的处理;
2.内墙及顶棚抹灰、油漆等装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等问题的处理;
3.墙面及地面瓷砖开裂、空鼓、翘边,阳角线、踢脚线松垮等问题的处理;
4.部分老化电线的更换;
5.上下水管道及其它管道堵塞或渗漏处理等 。
(二)专项维修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损耗、需较大范围修补或更换设施设备(单项单次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 。
第三十九条 维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受理报修及现场查看 。运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收集维修信息,确认需维修的,安排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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