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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对夫妻携子在某5A景区游玩时,孩子不慎落水 , 为救孩子,夫妻跳下水施救 。但最终仅丈夫赵先生自救上岸,妻子魏女士和孩子均不幸溺亡 。赵先生等家属起诉景区管理公司、旅行社及网络购票平台 ,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经一审二审,最终景区管理者因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家属共获得各项赔偿六十余万元 。8月4日,北京三中院将此案列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
据了解,意外发生在2019年8月,魏女士网购旅游产品后,与丈夫赵先生和幼子前往某5A级自然景区游玩 。当天15时许,三人抵达一竹林棚处,此时幼子赵某某离开步行游道,穿过步行游道东侧的不规则沙土地到达河岸边洗手,不慎滑倒落入水中 。
见此情形,夫妻二人立刻跳入水中施救 。但最终 , 赵先生自救上岸,魏女士和孩子下落不明 。次日上午,救援队搜救到二人踪迹,但此时二人已无生命体征 , 被宣告死亡 。赵先生等亲属诉至法院 , 要求某景区管理公司、某旅行社、某网络售票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判决认为,未成年男童赵某某缺乏辨识到河岸边洗手存在风险的能力,不慎滑倒跌入水中,赵先生和魏女士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孩子的涉险行为没有制止,放任其从事危险行为,导致其涉险跌入水中,应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 。
但是,该5A景区虽然在景区入口处及事故发生地点设置了“禁止涉水、戏水”等警示牌,但在案证据显示,事发地点附近的游道距离河道较近,游道与河道之前具有一条有游客踩踏痕迹的通道,还有游客在岸边拍照,而景区管理者未对此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此外 , 该段河道时值汛期末尾,水流湍急,具有一定危险性,景区管理者本应考虑到上述情形均系危及游客安全的隐患,应采取在必要之处加装护栏、语音播报对游人加强警示等措施以减少伤亡事件的发生 。
综上,北京三中院二审最终认定景区管理者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判决景区管理者承担20%的次要赔偿责任 。采访人员从判决书中了解到,赵先生等死者亲属一共获赔六十多万元 。
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表示 , 该案涉及对未成年人群体及游客群体的双重保护问题 。陈晓东提醒景区管理者 , 应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要求、和谐理念和敬业精神 。首先要主动提升安全保障标准以降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其次,越是有着变幻莫测自然风光的景区,越应树立和谐理念 , 在保护自然风光的基础上合理增设安全防护设施,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此外,应恪尽职守,细化游览导引和安全提示指引,保护游客群体尤其是未成年群体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其免受意外伤害 。
【幼童景区河边洗手落水溺亡谁之责,景区还是家长?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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