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 享受年休假 。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 ,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 , 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 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 , 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 , 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 依照本办法执行 。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 。经研究 , 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 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 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 , 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 , 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人社厅函【2008】421号)收悉 。经研究 , 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 , 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 , 因此 , 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 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
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 , 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相关经验推荐
- 条件+流程 杭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 杭州各区县市线下养老保险办理地址一览
- 杭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变更流程
- 杭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条件是什么?比例是多少?
- 杭州职工养老金发放日期及金额计算方式 杭州职工养老金发放日期及金额计算
- 杭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指南附入口
- 杭州灵活就业人员怎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杭州灵活就业人员怎么缴纳养老保险
- 杭州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办理图解
- 杭州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杭州个人养老金怎么办理
- 杭州个人养老金相关问题答疑汇总 杭州养老金比例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