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
人社厅函【2008】421号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 , 对维护广大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 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 起到了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 , 一些地方反映 , 对其中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 , 以更好地操作和执行 。为此 , 特向你们请示如下:
一、关于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 享受带薪年休假”如何理解 。是仅限于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 还是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
二、关于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如何理解 。是指职工的全部工作经历(包括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 还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工作时间 。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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