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满但累计租赁未满6年的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续租或调换住房手续 。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
非独立选址建设、配建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独立选址建设或通过市场化租赁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运营机构选聘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服务 。
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或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并定期对室内装修、家具、设备(包含零部件)进行查验和保养,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
区运营机构按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进行装修,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因承租人自行装修、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使用不当或擅自拆解有关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运营机构可以责令承租人负责修复、赔偿,如拒不整改,责令承租人退出已入住的公租房 。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退出情形)
承租人累计承租未满6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满前未提出续租申请,租赁关系到期自动终止;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单位取消对本单位所属员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担保责任;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续租,且自租赁期满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退出有困难的,区运营机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月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计收 。
承租人累计承租满6年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按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总年限期满退出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
【最新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二十六条 (取消资格情形)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运营机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租住资格,并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经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
(二)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
(三)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四)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结构、装饰装修现状;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或累计发生6次以上拖欠租金;
(七)存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从事迷信活动或有伤社会风化等违法活动 。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资格,但拒不腾退住房的,区运营机构可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
第六章 虚假申报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实申报的义务)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八条 (虚假申报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移送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相关个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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