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区住房保障机构、区运营机构或其他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
第三十条 (社会监督)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照各自职责调查核实作出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参照实施)
当本市、本区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调整时,本办法按有关规定将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由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8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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